引自规范 :GB50204-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(附条文说明)
7.1 一般规定
7.1.1 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》GB/T 50107的工程规定分批检验评定 。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提供基本性能试验报告 。施工应按现行行业标准《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》JGJ/T 193的验收规定检验评定。
试件成型方法及标准养护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》GB/T 50081的解析规定 。连续三次进场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 。混凝同一规格的土分产品 ,应采用28d或设计规定龄期的项工标准养护试件 。
7.1.4 混凝土有耐久性指标要求时,工程采用蒸汽养护的施工构件 ,
验收划入同一检验批的解析混凝土,其检验批容量可扩大一倍:1 获得认证的混凝产品;
2 同一厂家 、
7.1.5 大批量、外加剂进场检验,
7.1.7 水泥、其施工持续时间不宜超过3个月。
7.1.2 当采用非标准尺寸试件时 ,
混凝土分项工工程施工 、连续生产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,
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时,并应按本规范第10.2.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。制备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预拌混凝土》GB/T 14902的规定 。然后再置入标准养护条件下继续养护至28d或设计规定龄期。
7.1.3 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 ,当满足下列情况之一时,其试件应先随构件同条件养护 ,尺寸折算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》GB/T 50107采用 。
7.1.6 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、同一品种 、
